
#不懂就问有问必答
基本案情:高某(男)、李某(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3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女,2004年李某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行X手术,分娩一子高某某。离婚协议约定,两子女均随李某生活,高某每年给付其女抚育费元、其子高某某抚育费元。高某离婚后仅支付女儿部分抚育费,从未支付过高某某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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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某以高某某非其亲生子,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造成高某极大的精神损害为由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案中关键证据DNA检测报告显示,案外人吴某与高某某存在亲子关系。高某和李某均认可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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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辩称,高某某非高某亲生子系高某在提交孕育XXX的精液时自行调包所致。李某提交由相关医院开具的XXX手术及分娩的病历、证明及病案记录等材料,反映了与高某共同在医院进行XXX手术、产检及分娩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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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高某对高某某的抚养费
80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李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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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X手术相关材料,客观地反映了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高某共同在医院进行X手术、产检及分娩的全过程,能够证实上诉人李某关于高某某系X出生的主张,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高某虽提供检测报告确能证实案外人吴某与高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但就李某如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的过程,高某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高某诉求。高某不服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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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天津高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医院开具的试管婴儿手术及分娩病例、证明及病案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高某与李某二人于2004年10月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清楚的记录了医生于10月4日取卵、精子处理、授精以及10月7日将培植成功胚胎植入女方体内的过程。高某虽主张试管婴儿手术期间仍有通过两性关系受孕的可能性,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李某曾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苏博生物DNA检测报告》仅能证明高永松与吴忠建系生物上亲子关系的结果,而不能证明李某受孕的过程,故对于高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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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6)津民申164号
#忠实义务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基本案情:高某(男)、李某(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3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女,2004年李某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行X手术,分娩一子高某某。离婚协议约定,两子女均随李某生活,高某每年给付其女抚育费元、其子高某某抚育费元。高某离婚后仅支付女儿部分抚育费,从未支付过高某某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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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某以高某某非其亲生子,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造成高某极大的精神损害为由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案中关键证据DNA检测报告显示,案外人吴某与高某某存在亲子关系。高某和李某均认可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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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辩称,高某某非高某亲生子系高某在提交孕育XXX的精液时自行调包所致。李某提交由相关医院开具的XXX手术及分娩的病历、证明及病案记录等材料,反映了与高某共同在医院进行XXX手术、产检及分娩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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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高某对高某某的抚养费
80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李某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X手术相关材料,客观地反映了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高某共同在医院进行X手术、产检及分娩的全过程,能够证实上诉人李某关于高某某系X出生的主张,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高某虽提供检测报告确能证实案外人吴某与高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但就李某如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的过程,高某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高某诉求。高某不服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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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天津高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医院开具的试管婴儿手术及分娩病例、证明及病案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高某与李某二人于2004年10月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清楚的记录了医生于10月4日取卵、精子处理、授精以及10月7日将培植成功胚胎植入女方体内的过程。高某虽主张试管婴儿手术期间仍有通过两性关系受孕的可能性,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李某曾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苏博生物DNA检测报告》仅能证明高永松与吴忠建系生物上亲子关系的结果,而不能证明李某受孕的过程,故对于高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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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6)津民申164号
#忠实义务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